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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技能入户需要哪些材料

来源:2018-08-20 08:38:20       时间:百年教育职业培训中心

必备基本材料:

申请人提交入户资格审核申请时,应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广东省居住证(属于引进人才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2、计划生育证明(由申请人提交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经入户地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
 4、在莞就业、经商证明材料。
  (1)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莞登记注册(用人单位在莞登记注册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对接口直接查询审核);
  (2)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经商的,提供设立组织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通过核查其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作为在莞从业的依据。
 5、 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
  (1)迁入本人名下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2)迁入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自有房产的,除提供《房地产权证》(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外,还需提供申请人与房产所有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收养证、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等);
  (3)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单位同意入户证明(盖单位公章);
  (4)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免交本项依据材料。
 6、保证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书。

条件准入材料:


达到了东莞市条件准入人才入户的,提供对应的条件准入材料即可,具体如下(下文为所有条件准入材料,只需要选择你所申请的条件准入类型材料即可):
 1、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须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首页的"专业技术资格查询"栏目进行查验。不能在该栏目作出查验的,请按以下要求操作:
  (1)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或各省自行组织考试取得的职称证书,可通过国家或各省官方网站核查,不能在官方网站核查的,持证人须提供原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2)在广东省内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职称证书,可通过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核查,不能在官方网站核查的,持证人应提供人事档案保存的与证书相对应的评审表、考核认定表或提供原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3)广东省外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职称证书,须先到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分局办理资格确认)。 
 2、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证书须在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须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书验证证明;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名录、证书查验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 
 3、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须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或"东莞市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证书查询网"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须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书验证证明)。
  4、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能够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个人学历情况的,无须提供学历验证证明,只须提供学信网有效的验证码)。 
 5、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由民政部门定期提供在莞上岗的社工名单核对查验)。 
 6、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非全日制本科、全日制大专学历证书(相应证书须对照上述第 3 或 4 点要求作出查验;缴纳 3 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与社保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接口直接查询审核)。
  7、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学历证书、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相应证书须对照上述第 4 点要求作出查验)。 
    8、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本省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须对照上述第 3 点要求作出查验)。 
 9、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留学人员到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申请出具)。  
 10、地税部门出具的工资薪金纳税情况证明。 
 1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企业参保员工名单(吸纳就业情况、参保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对照企业参保员工名单,通过与社保部门的信息系统对接查询审核;申请人及其企业吸纳的 5 名以上的员工须在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满 6 个月,且目前为参保状态。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依法经营情况、纳税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对接直接查询审核;企业有非法经营、偷税漏税、欠薪等违法行为的,不予受理)。
 12、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及其提交的资格资料。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包括以下六类,并对应提交相应的资格资料:

  (1)获得省(广东省委、省政府)部级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提交荣誉证书、证书真实性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提供的名单目录查验的,无须提供荣誉证书真实性的证明材料;荣誉证书名单目录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提供)。
  (2)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奖励(包括优秀新莞人、"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两新"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见义勇为好市民)的,提交荣誉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门结合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的荣誉证书名单目录作出查验)。
  (3)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 1 年、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 1 年的,提交立功表现证书、在莞工作时间证明(由人力资源部门结合民政部门提供的立功名单目录作出查验;在莞工作时间证明须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莞登记注册;在莞参保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与社保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接口直接查询审核)。
  (4)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 2 年、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 2 年的,对照上述第(3)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作出查验。
  (5)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 3 年、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 3 年的,对照上述第(3)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作出查验。
  (6)近 5 年由我市人力资源部门推荐参加国家、广东省或我市人力资源部门主办或与部门、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的,提供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奖项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门对照历年技能竞赛获奖名单作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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