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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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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东莞战略,解决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 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 号)及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办理调动及聘用手续。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引进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的对象范围:
(一)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
(二)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主持人。
(三)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复合型人才。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国家级教学名师、专业技术二级及以上岗位人员。
(五)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央"千人计划"人选。
(六)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获得者。
(八)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
(九)我市紧缺急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本科以上人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修订事业单位短缺人才目录,报市政府备案后发布。
(十)其他经市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引进的短缺专业人才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不超过50 周岁。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引进的人才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的记录;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情形。
第三章 引进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各单位在启动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引进程序前,应先按《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到市机构编制部门开具《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卡》。
第八条 原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直接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条 原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经过报名、考核、公示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等程序后办理聘用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一)制定引进方案。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空编情况、本单位人才发展规划、学科和专业建设规划及岗位需要,制定具体引进方案。引进方案包括引进人数和引进条件、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考核方式、体检和考察要求等,其中引进条件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引进方案备案。引进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发布引进公告。引进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引进公告,公告内容应当与备案方案的内容相一致。
(四)报名及资格审核。报名开始时间距离发布引进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 个工作日。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考核环节。
(五)组织考核。考核由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可采取专业技能水平测试、结构化面试、业绩评价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束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组织考核合格人员进行体检、考察。
(六)公示拟引进人员名单。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体检考察合格的拟引进人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7 个工作日。
(七)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引进人员名单、《东莞市高层次人才及短缺专业人才呈报表》等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按有关权限
办理人员聘用及列编登记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需控制在单位空编数额范围内,在不突破全市岗位总量的原则下,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不受单位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相关学历学位未能通过验证或相关职称未能通过来莞人员职称确认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相关证书证件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关证书证件、调动或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体检、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三)违反《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9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8 月30 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 年8 月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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