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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试卷

简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并分析当前应如何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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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本机构合作学校,赠送复习资料,复习课程,确保录取。并且可以申请学校奖学金500元~1500元不等!正确答案:微信搜索【渝粤教育】公众号期末大作业(1)考核内容:由课程责任教师于第10周(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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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微信搜索【渝粤教育】公众号

期末大作业

(1)考核内容:由课程责任教师于第10周(11月1日)在课程平台发布。

(2)考核形式:从22秋季学期起,广开各年级学生考核一律不采用客观题形式,考核内容以专题论文、调研报告为主学生统一在广开教学平台“形势与政策”课程—“学习内容”主题— “课程考核”栏目中提交,辅导教师在平台中评分。

    (3)截止时间:12月19日。

考核内容:

问题一:党的二十大政治报告第七部分,专门论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也彰显了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

请结合二十大报告有关论述,简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并分析当前应如何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问题二:结合所在教学点辅导教师所上专题,畅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要求:

    1、选题要求:从以上两个问题中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论述;选择问题二的学员,第一段需写明辅导教师讲授专题的题目、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

2、总体要求:做到论述严谨、语句通顺,最重要的是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理论联系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内容必须为原创,抄袭或复制别人资料者,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3、字数要求:专科不少于1000字,本科不少于1500字。

4、提交方式:学生统一在广开教学平台“形势与政策”课程—“学习内容”主题— “课程考核”栏目中提交,以附件方式提交;辅导教师在平台中评分。

5、截止时间:1219日。 

特别提醒:

1本课程有24多万学生,进入“课程考核”栏目和提交作业会比较慢,请大家耐心等候,请尽量提前完成。111日前已提交的学员,若选题内容符合上面要求的可免再提交,若不符合的需要重写再提交。

2、学生日常行为表现(平时成绩,占20%),由教学点辅导教师结合学生参加面授、主题讨论等评定成绩并在平台录入,截止时间:1219日。

参考文献: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党中央正式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充分的科学依据和重大的战略考量,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发展史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既一脉相承又创新发展,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法治领域的理论创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生动记载了我们党改革开放以来持续推进依法治国的丰厚实践经验,深刻蕴含着中华民族自古至今绵延不断的宝贵治理智慧,广泛吸纳了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璀璨思想精华,科学擘画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战略蓝图,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在概念上系统集成、在话语上自成一体、在逻辑上有机衔接,展现出鲜明的理论风格、深厚的历史底蕴、开放的全球思维和雄浑的实践伟力,蕴含着睿智的法律哲理、鲜活的法治道理、深刻的法学原理、隽永的法理情怀。基于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的理论旨趣和学术动因,本文尝试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划分为三个层次三大板块,即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其中,法治的基本原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核,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要素。

我们在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概念时,需要同时理解与之相关联的另一个核心概念,即“法制”。只有弄清“法制”和“法治”这两个概念的科学内涵,释明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演进和逻辑升级关系,才能更深刻认识到“法治”概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更好地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进程中的理论逻辑。


在学界和政界,对“法制”的理解,一是指法律制度,二是指法律体系和体制。正如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董必武所言:“现在世界上对于法制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我们望文思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而对于“法治”的理解,一般是指依法办事、依法而治、依据法律治国理政,诸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治理(经济社会)等。“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面对当时法制几乎“荡然无存”的局面,党中央作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决策,其重心是加快立法步伐、重建法律制度、构建法律体系,尽快做到“有法可依”。1982年修改宪法时,沿用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提法。从那以后,我们使用较多的是“法制”一词,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等。直到1996年,我们仍然提的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用“法治国家”代替了“法制国家”,“法治”才逐渐成为主流、主导概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旗帜,旗帜鲜明反对人治,坚定不移厉行法治,“法治”成为新时代治国理政实践中的“热词”。2018年,第五次修改宪法时,将原序言中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这“一字千钧”之变,在宪法法律制度上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的根本转型,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性跨越和进步,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极为深刻的现实价值和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


“法治”与“法制”相比,仅一字之差,却有“质”的飞跃。第一,“法治”的指向更鲜明,突出了厉行法治、摒弃人治的定力和决心,针对性、目标性更强。第二,“法治”的价值更凸显,意味着宪法法律至上,依法而治、依法治权。第三,“法治”的内涵更丰富,意味着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而且要树立法律的权威,确保法律的实施,切实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第四,“法治”的外延更宽广。“法制”是相对静态的;“法治”则是动态的,包容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的运行。从二者的关系来看,“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法制”的深化。从“法制”到“法治”,以“法治国家”代替“法制国家”,这不仅是提法上的变化,更是一次又一次的思想解放,标志着我们党在法治认识上的飞跃。习近平同志的领导实践经历了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其法治话语体系也经历了从“法制观念”到“法治观念”、从“法制环境”到“法治环境”、从“法制化”到“法治化”、从“法制经济”到“法治经济”、从“法制浙江”到“法治浙江”、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的演进与深化。因此,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制”和“法治”不是孤立的两个概念,而是在历史逻辑上相承接、在实践逻辑中相交叠、在理论逻辑上相递进,展现出中国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的完美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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