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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大作业
(1)考核内容:由课程责任教师于第10周(11月1日)在课程平台发布。
(2)考核形式:从22秋季学期起,广开各年级学生考核一律不采用客观题形式,考核内容以专题论文、调研报告为主。学生统一在广开教学平台“形势与政策”课程—“学习内容”主题— “课程考核”栏目中提交,辅导教师在平台中评分。
(3)截止时间:12月19日。
考核内容:
问题一:党的二十大政治报告第七部分,专门论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也彰显了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
请结合二十大报告有关论述,简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并分析当前应如何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问题二:结合所在教学点辅导教师所上专题,畅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要求:
1、选题要求:从以上两个问题中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论述;选择“问题二”的学员,第一段需写明辅导教师讲授专题的题目、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
2、总体要求:做到论述严谨、语句通顺,最重要的是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理论联系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内容必须为原创,抄袭或复制别人资料者,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3、字数要求:专科不少于1000字,本科不少于1500字。
4、提交方式:学生统一在广开教学平台“形势与政策”课程—“学习内容”主题— “课程考核”栏目中提交,以附件方式提交;辅导教师在平台中评分。
5、截止时间:12月19日。
特别提醒:
1、本课程有24多万学生,进入“课程考核”栏目和提交作业会比较慢,请大家耐心等候,请尽量提前完成。11月1日前已提交的学员,若选题内容符合上面要求的可免再提交,若不符合的需要重写再提交。
2、学生日常行为表现(平时成绩,占20%),由教学点辅导教师结合学生参加面授、主题讨论等评定成绩并在平台录入,截止时间:12月19日。
参考文献: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党中央正式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充分的科学依据和重大的战略考量,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发展史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既一脉相承又创新发展,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法治领域的理论创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生动记载了我们党改革开放以来持续推进依法治国的丰厚实践经验,深刻蕴含着中华民族自古至今绵延不断的宝贵治理智慧,广泛吸纳了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璀璨思想精华,科学擘画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战略蓝图,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在概念上系统集成、在话语上自成一体、在逻辑上有机衔接,展现出鲜明的理论风格、深厚的历史底蕴、开放的全球思维和雄浑的实践伟力,蕴含着睿智的法律哲理、鲜活的法治道理、深刻的法学原理、隽永的法理情怀。基于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的理论旨趣和学术动因,本文尝试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划分为三个层次三大板块,即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其中,法治的基本原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核,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要素。
习近平同志精辟指出:“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1“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法治,就是用法律来规范各个社会主体的行为。”2可见,法治不是一个抽象概念,而是与社会生活实践密切相关的概念。“法律之治”又包含三个层次:
首先是“规则治理”。规则是法律的形式,是法律概念的构成元素,也是法律体系的基本要件。从内容上看,法律规则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即关于人们能够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规定,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社会功能。从形式上看,规则具有明确、肯定、清晰、适度、公开、非溯及既往、可操作、可预测等基本特质,具有有效性、强制性、权威性,是“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基石”。3实现“规则之治”,不仅要建立完备的法律规则体系,而且要加强规则文化建设,引导全体民众养成认同规则的意识、形成遵守规则的习惯,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规则之治”更意味着执政党依法执政、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监察、依法司法。
其次是“制度治理”。制度是法律规则的集成,是法律体系的凝结。制度之治是法律之治的高级形态,是一个国家依法治国、一个政党依法执政的优势所在。习近平同志指出:“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4“制度稳则国家稳。”5“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靠我们在国家治理上的高超能力,靠高素质干部队伍。”6“规则治理”要真正产生实效、更加稳定、具有生命力,就必须升级为“制度治理”,“制度治理”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7我国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各项具体制度的载体,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实现“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华民族之所以能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最根本的是因为党领导人民建立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和发展了党的领导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方面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8“制度治理”的现实要求在于,“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9不断发挥和增强制度优势,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水平。
再次是“程序治理”。程序是法律规则的运行代码,是法律体系的内置算法,是法治与人治的显著区别。在某种意义上,法治就是程序之治,依法办事就是依程序办事,法治思维就是程序思维。习近平同志指出,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10从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程序是划定权力界限、规范权力行使、防止权力任性的伟大发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是把权力关进程序(包括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等)的笼子。可以说,“程序治理”抓住了“规则治理”和“制度治理”的关键,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本质要求。习近平同志在他关于法治的论述中,反复强调要增强程序意识、树立程序思维、切实按程序办事,多次提及法定程序、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决策程序、议事程序、组织程序、工作程序、民主程序、协商程序、程序化、程序制度、制度化程序、程序合理等,形成了“程序泛在”的法治话语风格。
第二,良法善治。
法律之治只是法治的形式表征,法治的实质内涵在于“法理之治”,也就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结合的“良法善治”。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11“良法善治”是新时代我们党提出的新型法治模式,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
“良法善治”蕴含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即法治建设为了人民、法治发展依靠人民、法治成果由人民共享,满足人民对法治的美好需要。这首要地表现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制定“良法”。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12提高立法质量,意在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13一方面,“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14“良法”必须真实反映自然、人性、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规律;另一方面,良法也必须制定得良好,例如,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标准适度、不强人所难,可遵守、可执行、可适用,权利、义务、责任衡平对等,公开透明,标准统一,普遍适用,连续稳定,非溯及既往,规则与规则、法律与法律、法律部门与法律部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一致等。
“良法善治”还蕴含着“以公正为生命线”的法治精神。习近平同志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 “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 “要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这些论述表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是一个有价值意蕴的概念,它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要素之一,又是实现其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第三,和谐秩序。
无论是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秩序状态。达到某种秩序状态,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法治的终极指标。它不是单纯的仅指向法律实效的法律秩序,而是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法治秩序”。法治秩序是高于和优于法律秩序的秩序状态。“法治秩序”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法治化而形成的市场经济秩序、民主政治秩序、先进文化秩序、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秩序等,即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以宪法为基石的理性社会秩序。这是一个多面向、多层次、多领域相交融的秩序状态,包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构建和平安宁、合作共赢的海洋秩序”, “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秩序”内涵着“秩序”与“活力”的辩证思维,包含着和谐秩序的一般法理。习近平同志通过阐述网络治理规律,指出了法治秩序构建的一般原理:“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我们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这有利于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7他更明确指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而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 就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可见,法治正是达致社会和谐秩序的制胜法宝,这也是“法治秩序”的价值所指。
第四,文明表征。
“法治”不仅对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有意义,而且是整个人类值得骄傲的文明成果。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29“法制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 “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文明内含于政治文明之中,既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制度表征,又是保障其他“四个文明”协调发展、共同进步的必要条件,没有法治文明,人类的一切文明便如彩虹般易散而难以持久。从某种程度上说,法治本身就是人类文明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明标识。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他还曾引用一位外国政要的名言指出:“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法治的文明意涵正在于,让人类实现自己对自己的“自治”。其在现代社会具体体现为:对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限制,对权力滥用的防范;对人权、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和有效保护;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其他机构的活动必须服从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诸如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正义的原则、公平合理且迅捷的程序保障原则等;政府维护和保障法律秩序,且政府必须首先服从法律的约束;人民服从法律,且人民服从的法律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经济社会活动纳入法治轨道,经济社会体制运行制度化、法治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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