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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刑法总论X期末考试复习资料与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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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放大学 2023年春季招生简章

刑法总论X复习题

单选题

1.国家以决补充规定等形式颁布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属于( )

A刑法典 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普通刑法

2.重刑主义是与下列哪一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的( )

A罪刑法定原则 B 罪刑相适应原则

C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3.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可以不予追究的是( )A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B法定最低刑3年以下

C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D法定最高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4.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 )

A损害了国家利益 B危害了社会 C违反了刑法 D触犯了法律

5.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 )

A已满14周岁 B已满16周岁 C已满18周岁 D已满20周岁

6.冬季某日,爆破工甲误认为一个装有雷管的铝盒是他同事的饭盒,把它放在炉上烤,以致发生爆炸事故。甲对爆炸事故的发生在主观方面是( )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7.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的是( )

A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时实施的行为

B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行为

C人在双目失明状态下实施的行为

D人在聋哑状态下实施的行为

8.决定某一犯罪具体性质的是( )

A犯罪的同类客体

B犯罪的一般客体

C犯罪的直接客体

D犯罪的间接客体

9.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妇女钱包。抢劫到钱包后,突然发现被害人是自己的邻居,遂将钱包送还被害人,声称是开玩笑。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是犯罪

10.丙三人共同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盗窃,丙负责接应转运销赃,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多选题

1.犯罪主观要件的特征包括( )

A是刑法明文规定的要素

B其内容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C是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要素

D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2.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

A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B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C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

D人在受到精神强制时实施的行为

3.法律上的认识错误通常包括( )

A假想犯罪

B假想不犯罪

C对罪名和刑罚轻重有误解

D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有误解

4.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

A调查被害人的行踪

B明确的犯意表示

C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

D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5.共同犯罪须具备的条件有( )

A二人以上

B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C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D有事前的通谋

6.以是否违反社会伦理为标准,可将犯罪分为( )

A亲告犯 B自然犯 C身份犯 D法定犯

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有( )

A假想防卫 B 事前防卫 C互相斗殴 ( )事后防卫

8.以行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为标准,可将犯罪分为( )

A亲告犯 B 国事犯 C普通犯 D法定犯

9.危害结果的特征包括( )

A因果性 B侵害性 C现实性 D多样性

10.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包括( )

A正当防卫 B自损行为 C紧急避险 D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简答题

1.简述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4)死刑判决须经核准程序。

2.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表现方式不同。对象属感性的范畴,客体属理性的范畴。

2)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不同。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不是。

3)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不同。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

4)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不同。任何犯罪都侵害一定的客体,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损害。

5)作用不同。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对象则不是。

3.简述数罪并罚的原则

1)相加原则,又称并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罪所判之刑绝对相加,其总和刑即为执行刑。

2)吸收原则,又称重罪吸收轻罪原则,或称重刑吸收轻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以其中最重的一个罪的刑罚作为执行刑,其余较轻的刑罚均被重刑吸收,不再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数刑中最重的刑以上,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刑,但加重后所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

4. 简述犯罪预备的构成特征

1)客观上,行为人只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尚未开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2)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预备的故意,即为了便于顺利地实行和完成犯罪。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转化为犯罪的实行行为。

5.简述危害行为的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受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行为。( )其特征是:

1)是人的一种身体活动或动作,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因素,即客观性。( )

2)是受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活动,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因素,即主观性。( )

3)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危害行为的实质因素,和犯罪的本质特征相一致。( )

名词解释题

1.刑法渊源:是指作为刑事法律规范的各种客观外在的表现形式。

2.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4.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因而未得逞的一种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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