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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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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9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本课程闭卷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考试包括以下六种题型:1.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重在考察细节,要求考生在全面掌握课程知

0218《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9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一、考试说明

本课程闭卷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考试包括以下六种题型:

1.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重在考察细节,要求考生在全面掌握课程知识点的基础上对重点知识进行深入理解,从而在所给选项中选择一项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2. 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主要目的在于对于知识点细节的掌握,要求考生在恰当掌握知识点的基础上能够恰当的运用,从而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出至少一项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3. 简答题

本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于重点知识的掌握,要求对于重要的知识点及概念要认真记忆,并能详尽表述。

4. 论述题

论述题主要考查大家对于重点知识的掌握,以及对于知识的自我理解能力。注意要回答全面,深入论述。

5. 应用题

本题通过给出具体案例来考查考生对于知识点的掌握程度以及实际运用程度,要求考生在把握理论的同时学会恰当的运用知识。

二、重点复习内容

第一章  绪论

1. 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

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作为行政法的灵魂和精神,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对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行的根本要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严格依法进行,受法律的约束。合法性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①行政职权的存在必须以法律的明确授权为依据。②性质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进行。③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2)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合理性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①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②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歧视。③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④符合社会道德和社会常识的要求。

3. 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既有行政的性质,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同时,它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对行政立法的理解,应当综合以下两个方面:(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事务;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的职能。当然,行政立法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当然,行政立法虽然具有立法的性质,但它不同于权力机关的立法。

第二章  行政法法律关系主体

1. 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注意:(1)公务员的公务活动应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

     (2)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上的行为承担责任;

2. 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在我国,除了行政机关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能享有国家行政权,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

3. 行政主体的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和权能。权能即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行政职权的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

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

6.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大学有权对学生进行管理,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符合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从性质上讲,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组织。

7.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具有非对等性(3)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定(4)行政主体权利义务的重合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

2. 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便会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3. 行政行为的分类

4.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概念

5. 个人行为与职权行为的区分

6. 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7.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则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行政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8. 羁束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内容。

9.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的内容,是指一定组织如果拥有行政职权,能够以何种方式对哪些范围的事项进行管理。行政职权的内容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而有差异,不同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不同,同时,行使职权的行使方式也不尽相同。作为一个整体,行政职权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立法权,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权力。

(2)行政决策权,是指行政主体有权对所辖地域范围内的相应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依法作出决策。

(3)行政决定权,是指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宜进行处理,行政决定权主要应用于行政自由裁量事宜,也就是由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空间作出选择。

(4)行政命令权,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相对方必须服从。

(5)行政执行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的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

(6)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主体有权在其所辖范围内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制裁。

(7)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指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有权采取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以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8)行政司法权,是指行政主体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对特定的纠纷进行解决。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的行为。

2、特征1) 不具有直接性,即通过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或相对人的守法行为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2) 效力上具有普遍性和重复适用性;3) 与国家立法制度的关系

3. 行政立法的主体:

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及国务院直属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立法监督的权限: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

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

1.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 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3. 行政许可的作用

4. 行政许可的特征:(1)一种要式行政行为;(2)是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5. 行政许可的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认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1)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4)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法律规定不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7. 行政许可的费用的征收。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收费的,行政机关才可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8.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一定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9.《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24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类多个违法行为”的区别。(2)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而行政机关进行了单处,在作出一处罚决定后,又作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处罚决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3)“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不得同时给与罚款处罚。

10.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一定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11.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采取措施,促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针对对于社会公共安全或其自身将要或者正在发生危险的相对人采取措施,预防或制止危害发生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间接执行;直接执行

12.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1)行为对象不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非具体的事,而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是特定的人和事。

(2)法律效力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一次性的,针对某一具体相对人的处理不能适用于其他相对人。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可以反复适用的。

(3)发生作用的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会直接作用于行政相对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影响。而抽象行政行为不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需要通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行为予以实现。

(4)行政法上的地位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对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的规范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一般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3.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如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14.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特征。1)行政强制措施只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人民法院不能成为即时强制的主体。2)基础行为与采取强制措施行为本身结合在一起,在时间上难以分离。3)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出现紧急状态,且无法期待相对人自动履行时采取的。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具体法律的实体授权。
15.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物的各种处置;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16.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1. 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2.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七章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2. 行政违法的特征。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违法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所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3)行政违法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4)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3.行政处分的种类: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行为、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履行职责、行政赔偿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参与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应尽可能为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2)公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处涉及到特定情况外,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3)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考虑相关因素,而不能不考虑不相关因素,对行政相对人不区别对待。(4)效率原则。行政程序必须有助于确保行政效率。

第十章  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3.举证责任的分配。

4.行政赔偿中“违法”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实行的是违法责任,只有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刑事赔偿中,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并未违法但却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国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须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明确规定为前提;

违法的形式即包括积极的侵害,也包括消极的懈怠、不履行职责;

违法包括违反立法的精神、目的以及法的一般原则

行政赔偿的范围。

范围包括:(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包括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侵害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包括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概念。

2.行政复议的范围。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只要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在明确规定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的同时,又对不能依照复议法申请复议的四类行政行为作了规定。它们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3.行政复议的机关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的原则。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原则;2)一级复议原则;3)不调解原则;4)书面复议原则。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

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认为行政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2.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3.行政诉讼被告:(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和两审终审原则;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辩论原则;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8)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

5. 人民法院审查起诉时,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指出明确的被告,必须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6.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由一方当事人对一定的案件事实承担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如果其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则要承担相关事实无法查清以及由此引起的败诉风险的制度。在行政诉讼中: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7.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二)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第二次法律适用,也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但法院审理的主要对象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而是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事实。(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四)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原则上只解决合法性问题。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肯定受案范围:

(1)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管辖

1.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情形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对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中调取和收集证据的规则:

1.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1.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则:

(1)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2)行政诉讼中参照规章: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3)行政审判当出现规范冲突的情形时,需运用规范冲突规则来解决。

对于不同层级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应遵循高位阶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法律规范的原则;对于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应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于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应遵循特别烦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应采用特别程序予以解决。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1. 可以上诉的裁定:(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

2.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及其适用条件

(一)维持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撤销判决。

(三)履行判决。

(四)变更判决。

(五)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六)确认判决。

(七)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章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附带民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种类

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相同的诉讼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原告不同,被告也不同的诉讼

三、重点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    

A. 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B. 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

C. 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D. 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

2. 某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由城建规划局统一行使数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城建规划局不能行使下列哪项职权?( C )

A.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罚权

B.环境保护局的罚款权

C.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权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营业执照权

3. 下列关于行政规章的说法正确的是( D)        

A. 国务院组成部门有权制定规章,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其他机构则无权制定规章

B. 部门规章可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临时性行政许可

C. 规章的名称可采用条例、规定、实施细则

D.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4. 某省政府办公厅以办公厅的名义,发布一个有关该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的规范性文件,这一做法( D )  

A.是正确的

B.是错误的,省级政府无权规定行政处罚的事项

C.是错误的,应当以省长的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

D.是错误的,省政府办公厅是内部办公机构,无权对外实施公共管理职能,此规范性文件应当以省政府的名义发布

5. 以下有关国家赔偿的说法正确的是( D )                

A.国家赔偿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责任

B.我国行政赔偿采取过错归责原则

C.我国行政赔偿采取结果归责原则

D.我国仅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国家行政权力的认识,正确的是( ABD  )    

A. 国家行政权力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B. 国家行政权力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

C. 国家行政权力只能为国家行政机关所享有              

D. 国家行政权力是一种必须加以控制的权力

2. 下列有关行政听证制度说法正确的有(ABD )              

A.行政听证制度是以英美法自然公正原则作为法哲学基础的                      

B.听证制度是随着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相对方要求参与行政过程而产生的

C.我国目前缺少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                        

D.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和通知、公开听证、对抗辩论、制作笔录等

3.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BCD  )          

A. 扣押财物                                         B.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C.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D.代履行

4. 下列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哪些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CD )            

A.某造纸厂向市水利局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市水利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该厂不服而起诉

B.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李某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李某认为通知内

容违法而起诉

C.化肥厂附近居民要求环保局提供对该厂排污许可证监督检查记录,遭到拒绝后起诉

D.某国土资源局以建城市绿化带为由撤回向一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公司不服而起诉

5. 行政诉讼的管辖可以解决以下问题( ACD )  

A. 人民法院之间审判行政案件的权限与分工            

B. 由哪个审判庭负责对行政案件的审理

C. 起诉人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D. 行政机关向哪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

(三)简答题

1.法律规定不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

答:(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 我国行政指导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

答: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

(1)依法行政原理面临威胁

(2)行政指导与行政命令界限划分不清

(3)行政指导救济途径的缺失

3.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答:(1)主体要件(2)行为要件(3)损害事实要件(4)因果关系要件  

结果归责原则。

4.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答: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政行为。

(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4)一定范围的可诉性

(四)论述题/应用题

(注意:本部分考题形式为论述题或者应用题,请大家在掌握必要考点的基础上自行展开论述,要求内容完整、思路清晰,可以恰当的阐述个人观点。)

1.案例分析:某市规划局批准该市市政府在某花园小区盖了一栋高层办公楼,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的住宅采光。小区居民将该市规划局诉至人民法院。

问:(1)该市规划局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小区居民是否可以原告资格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如果小区居民有原告资格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作何判决?

【答题要点】

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

小区居民有原告资格,原因略

(3)法院应确认规划局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市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原因分析部分请各位同学自行分析,要求阐述合理,运用行政法的相关知识)

2.试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

答:两者的关系可体现在以下四个关系中:(1)复议与诉讼选择型;(2)行政复议前置型;(3)行政复议终局型;(4)径行起诉型。

(论述部分请各位同学自行分析,要求论述充分、合理)

四、本考试指导使用说明:

说明: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201903学期6月期末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答案要点只作为参考,详见课程讲义或课程ppt。在复习中有任何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咨询。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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