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4《教育法学》2019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一、考试说明
教育法学是从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点上发展起来的一门边缘学科。它以教育法律现象和教育法律问题为对象,研究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表现形式及其发展规律,研究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和遵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各种教育法律关系及其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等。
本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形式为闭卷。题型如下:
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二、章节重点内容
第一章 教育法概述
1、教育立法
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也就是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变动。
立法程序:(1)提出法案(2)审议法案(3)表决和通过法案(4)法的公布
2、教育法的渊源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其中对于教育的规定集中在第19条、第46条以及其他条款,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根本问题,如教育的性质、国家举办教育的体制、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等,是我国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
(2)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例如《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是教育法渊源的重要部分。
(3)教育行政法规
(4)地方性教育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部委和地方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体系、原则与作用
(1)体系:教育法的体系可从两方面分析:教育法的纵向结构,它与教育法的渊源相一致;教育法的横向结构,它根据教育法调整的不同的教育关系来划分,目前主要包括学位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法等。
(2)原则:教育法的原则是全部教育法律体系应当维护和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制定教育法、遵守教育法、执行教育法以及追究教育法律责任应当坚持的总原则,也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准则。
方向性原则:必须坚持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民主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4、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是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通过教育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条文表现出来的,用于约束人们教育行为的一般行为规则。逻辑结构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种类:根据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行为性质进行划分: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三类:自然人(个人),集体,国家。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三类: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6、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7、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8、《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考核制度的主要内容
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
考核教师的机构:教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2)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德、能、勤、迹)。
(3)教师考核工作的原则要求:客观、公正、准确。
(4)教师考核的结果:作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聘任、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9、义务教育的特征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具有国家强制性、普及性、公共性、免费性和基础性的特征。
第二章 学校和校长
1、学校的权利(学校在教育法上的权利)
《教育法》第28条第一款从九个方面赋予学校权利,其中,前八项就是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学校成为真正的独立办学主体的一个法律保障。
关于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规定是我国教育立法中有关学校权利的核心部分。
学校行使(与职责联系,不能放弃)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的教育教学权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招生权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生管理权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发证书的权利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人事管理权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财产权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 的非法干涉——拒绝非法干涉
2、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3、依法治校的基本原则
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
4、学校章程
是指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文件。他是学校自主管理、自律以及政府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5、我国《教育法》规定的设立学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学校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有组织机构作保证,为了保证学校组织机构的正常运行,就要对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制定出适当的规范,由此形成的自律性文件,就是学校的章程,它是学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确立章程作为设立学校的首要的基本条件,有利于学校工作的稳定进展,也有利于加强对学校的监督,管理。
(2)有合格的教师
教师是学校人员的主体,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应当具有足够的合格教师和可靠的教师的来源,聘请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必须符合《教师法》和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办学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包括校舍,场地,教学设施,设备等,否则也不能保证教育教学工作达到应有的质量。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设立学校需要录用教师及其他人员,要建立校舍、配置教学设备设施,这一切都必须具有足够的资金为保证,因此,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是学校设立和运行最基本的条件,举办者应保证通过合法渠道筹集到学校的启动资金,并保证学校设立后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6、我国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主要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7、以学校为中心,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和调整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干预和影响,学校处于服从的地位。同时学校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办学权利并可以对政府行使监督权。政府在此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是学校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间的互相协作互相支援的关系,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相邻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上。
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就其行政性而言,是一种有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二者所处的地位不对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即是教育预备教育的关系,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教育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有两类:一是纵向型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教育民事关系。
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
1、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参加科研和学术活动的权利。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和评价学生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受教育权。
2、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教师资格制度
(1)定义:教师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认定和许可制度,是由国家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该具备的特定条件和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程序。
(2)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
4)有教育教学能力;
5)经认定合格的。
4、教师资格的认定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5、学生在教育法上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得学金权。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证书权。
我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申诉起诉权。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学生的其他主要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a就学的平等权;b教育过程的平等权;c教育效果的平等权
(2)学生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4)学生的表达自由权
(5)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6)学生的隐私权
(7)学生的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
(8)学生的财产权
(9)学生的休息权
(10)学生的申诉权和起诉权:这是学生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11)学生的其他权利
7、对《教育法》规定的学生享有的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根据我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 活动的权利。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
(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凡是符合规定的学生都有权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学生的助学金。
(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其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学生应按照规定接 受学校和教师对其学业成绩和学生行为准则的品行考核,学校和教师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对学生做出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评价。其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学校应依法执行。
(4)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许多方面, 如人身权、财产权等。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对学校的处罚、处分不服时,学生有权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受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法》赋予学生享有以上四项基本权利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以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权利等。
8、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9、法律上的义务
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是强制的、必须履行的。
10、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教育法》规定学校管理学生主要按照法律关于学校权利的规定,给以违纪或轻微违法的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常用方式: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以及开除学籍等等。
《教育法》关于学生申诉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11、《教育法》关于学生申诉的规定
(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2)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12、学生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由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双方所有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决定的。
学生作为受教育的公民,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是公民,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另一方面是受教育者,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等权利。
13、学生发生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有损害后果的存在,损害包括财产损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人身伤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精神压抑、痛苦等)
(3)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应是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且应是违法行为与其损害后果间的联系而不是其他联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即便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这在民法理论上称为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章 教育行政法律问题分析
1、教育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主体实施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
a 含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所属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
b适用对象:行政处分的性质是一种内部惩戒方式,指向的是本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
c所指向行为的性质:行政处分所针对的行为是一种违纪行为或是轻微的违法行为。
d具体方式:根据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处分的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2)行政处罚
a含义: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给予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和组织的一种惩戒措施。
b具体方式: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3、教育行政法律救济
(1)概念:指教育管理活动的相对一方当事人,因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致使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补救的法律制度。
(2)途径:主要有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此外还包括教育行政赔偿。
4、教育申诉的特征
(1)提出教育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
(2)受理教育申诉的主体,应当是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他机构。
(3)教育申诉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是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4)对教育申诉的处理,是有关部门行使职权的行为,其处理结果能够直接对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产生法律后果,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
5、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
(1)侵权主体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3)侵权行为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
(4)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6、《民法通则》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并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教育行政机关的主要权力
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权
(2)教育行政决定权,即主管事项决定权
(3)教育行政命令权
(4)教育行政处罚权
(5)教育行政执行权
(6)教育行政监督权
8、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三类:自然人(个人),集体,国家。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三类: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教育中的民事法律问题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公民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民事行为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三种情况: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
2、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主要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
人格权主要包括:
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和名称权(3)肖像权(4)名誉权
3、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5、法人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7、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4)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
8、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并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9、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具有违法性。(2)有损害后果的存在。(3)违反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0、我国《教育法》规定的设立学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六章 学校刑事法律问题分析
1、主刑
也称基本刑罚,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也称基本刑罚,从轻到重是: (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2、刑法
刑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规定的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以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3、附加刑
又称从刑,是作为主刑的补充而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
4、依法治校的基本涵义
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
三、重点习题及答题技巧
(一)判断题
【答题技巧】
判断题主要考查学生对一些基本知识的掌握,对基本知识点有基本的认知。对于这种题型,需要在理解记忆的基础上作出判断。
【重点习题】
1、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创制、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权力( )
2、教育法律规范都具有溯及既往力。( )
3、在公立学校中,国家是学校财产的唯一的和统一的所有人。( )
4、“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这是一个授权性的法律规范。( )
5、民事诉讼的起诉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
7、教育行政机关吊销某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是抽象行政行为。( )
8、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
9、非诉讼调解是由人民法院来主持的调解。( )
10、“没收财产”是一种刑罚方法。( )
(二)单项选择题
【答题技巧】
简答题不仅考察学生对知识的认知情况,更为主要的是考察学生把握和处理知识的能力。对于这种题型,需要在理解记忆的基础上答出关键要点,有时可以适当论述。
【重点习题】
1、1995年,( )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有权( )。
A.提起行政诉讼 B.提起行政复议
C.要求国家赔偿 D.提出申诉
3、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 )关系。
A. 权利与义务 B.行政 C.民事 D. 利益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
A.年满18周岁的公民
B.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C.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D.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5、行政复议可以解释为(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A.公民 B.法人 C.其他组织 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不定项选择题
【答题技巧】
名词解释主要考查是否真正掌握了《教育法学》的基础知识。要想把名词解释题答好,只有平时注意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在记忆中加深理解,才能达到真正掌握。答题时需要在理解并记忆概念的基础上答出关键词及其要点,一般分值不大,但应力求准确。
【重点习题】
1、由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一部(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单行条例 D 部门规章
2、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 )
A 指引作用 B 评价作用 C 预测作用 D 强制作用
3、按照行为准则的性质,教育法律规范的种类包括( )
A 禁止性规范 B 义务性规范 C 授权性规范 D 奖励性规范
4、学制是由( )制定的。
A 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 B 省级人民政府
C 学校 D 学校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5、剥夺政治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包括( )
A 人格尊严的权利 B 选举权 C 荣誉权 D 出版自由的权利
(四)简答题
【答题技巧】
简答题不仅考察学生对知识的认知情况,更为主要的是考察学生把握和处理知识的能力。对于这种题型,需要在理解记忆的基础上答出关键要点,有时可以适当论述。
【重点习题】
1、简述教育法的法源的类型。
2、学生发生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3、如何认识学生的法律地位?
4、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五)论述题
【答题技巧】
论述题的要求是用所学的概念或理论观点分析和认识现实问题,而这种认识的结果,是学生所形成的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是我们学习这门课程的根本目标。这里的论述题,不是简单的将所学相关内容套到考试题重的问题上就可以了,而是要用来分析解释问题,得出自己对问题的看法。自己的看法可以和教科书以及老师课堂上讲述的观点和看法不同,但要有理有据,即对自己的看法给出实证的和逻辑上的支持。
【重点习题】
以学校为中心分析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六)案例分析题
【答题技巧】
对于案例分析题,审题显得更为重要,一定要看清题意,案例中给出的条件一般都是有用条件,答题时一定要紧紧围绕这些条件客观地进行分析,千万不要附加自己的任何主观假设和想象,否则将违背案例事实,答题结果可想而知。案例题答题也要求简明扼要,问什么答什么,不要绕圈子。
【重点习题】
某小学一名男生胡某,曾经多次在男厕所随便乱扔东西,受到过老师的批评。有一天,一位男生与他发生争执后,胡某将男厕所的门踢坏并把这位同学的水瓶扔进男厕所的便池里,致使下水道堵塞。学校查明事实后,依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胡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照价赔偿厕所门,并对其罚款若干,让他吸取教训。
请从教育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重点习题参考答案(要点)
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项选择题
1、C 2、D 3、A 4、D 5、D
(三)不定项选择题
1、D 2、ABCD 3、ABC 4、A 5、BD
(四)简答题(要点)
1、简述教育法的法源的类型。
教育法的法源的类型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
2、学生发生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有损害后果的存在,损害包括财产损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人身伤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精神压抑、痛苦等)
(3)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应是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且应是违法行为与其损害后果间的联系而不是其他联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即便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这在民法理论上称为过错责任原则。
3、如何认识学生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由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双方所有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决定的。
学生作为受教育的公民,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是公民,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另一方面是受教育者,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等权利。
4、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三类:自然人(个人),集体,国家。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三类: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五)论述题(要点)
以学校为中心分析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和调整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干预和影响,学校处于服从的地位。同时学校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办学权利并可以对政府行使监督权。政府在此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是学校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间的互相协作互相支援的关系,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相邻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上。
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就其行政性而言,是一种有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二者所处的地位不对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即是教育预备教育的关系,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教育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有两类:一是纵向型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教育民事关系。
(六)案例分析题(要点)
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必须依法享有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特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享有的权利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学校有权利对学校的场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办学经费以及其他财产,享有财产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学校的财产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侵犯学校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在本案中,“胡某将男厕所的门踢坏并把这位同学的水瓶扔进男厕所的便池里,致使下水道堵塞。学校查明事实后,依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胡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照价赔偿厕所门”,是学校依法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但是《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财产权。《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若学校、教师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有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学校、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损坏学生财物、没收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等。
本案例中,学校对小学生进行罚款,违反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学校应当予以制止并加以纠正。需要明确的是“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的规定,只有部门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才有权设立,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学校无权自行作出罚款等方面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学生损坏公物、丢失公物可照价赔偿甚至可加价赔偿(如对一些珍贵的图书或公物),但赔偿与罚款的性质是不同的,前者是补偿性的,后者则是惩罚性的。对违纪学生应加强正面教育,以罚款代替教育是将复杂的教育过程简单化,往往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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