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5《经济法》2019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一、考试说明
本课程闭卷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考试试题题型及答题技巧如下:
一、单项选择题
答题技巧:只有一个选项正确的,不要多选。
二、多项选择题
答题技巧:不只一个选项正确,注意不要漏选、多选。
三、名词解释
答题技巧:基本概念表述清楚、准确。
四、简答题
答题技巧:列出相关知识点,涉及的基本概念要表述清楚,要点清晰全面,进行必要的解释,切忌长篇大论。合理安排时间,也要为后面的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预留足够的时间。
五、案例分析题
答题技巧: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解决实际问题,结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案情,得出结论,并说明理由,要有理论表述并且一定要与案例紧密联系在一起,切勿旁征博引,将一些无关痛痒的东西也东拉西扯凑字数,要有逻辑性、条理性。现举一例如下:
案例:2016年2月1日,甲(借款人)乙(贷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为10万元,利息依据银行利息,还款期为2016年5月1日。丙是保证还贷的保证人,约定了一般保证方式,2016年5月1日,还款期限届满,甲没有还贷,乙向丙主张还贷责任。
根据案例事实,运用现行担保法回答问题:
1)案例中采用的是何种担保形式?
2)乙是否有权直接向丙主张还贷责任?理由?
3)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规定了何种担保方式?
答题思路:
(1)保证中的一般保证。
(2)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乙不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3)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作为案例分析题,上述答题思路中涉及到的概念要详细阐释,涉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要写出相关规定及其具体内容。
六、论述题
答题技巧:列出相关知识点并详加阐述,涉及的基本概念要先解释清楚,要点全面、明确、清晰、一目了然,论述详细有条理,逻辑性强,重点突出,充分,体现独立思考。
二、复习重点内容
第一部分 合同法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了解)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了解):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成立及其要件(了解):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与要约邀请(重点掌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重点掌握):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提示性条款(了解):合同提示性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条款,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1)合同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2)质量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标的的物理和化学成分。标的规格。标的性能。标的款式。标的感觉要素。3)标的数量要确切。4)款价或酬金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3)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4)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非违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5)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当事人可以选择。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及其要件(重点掌握):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不能具有法律一样的效力。而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的法律保障。
无效合同(重点掌握):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具有自始无效性。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力合同。
可撤销合同(重点掌握):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主,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可见,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重点掌握):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应导致合同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所造成的。效力待定种类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和无权处分行为。但是,有例外情况,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和“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二是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三是善意取得,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处分人具有处分权,则能够获得物的所有权。
合同订立的形式(重点掌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两种。一般书面形式,即用文字方式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也属书面形式,是指除了用文字方式表现合同内容外,还必须对书面合同进行公证、鉴证等形式。在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作为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一个条件,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行署以及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口头形式。指当事人用谈话的方式所订立的合同,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3)其它形式:指采用除书面形式、口头以外的方式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方式。所谓推定方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所谓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沉默不语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重点掌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强调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实性,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强调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体现了合同合法原则。(2)两者的要件不同。就合同的成立要件来说,主要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通过要约和承诺阶段达成合意。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主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则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3)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对正确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未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概念,从而将大量的合同不成立的问题,作为无效合同对待,混淆了当事人在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和合同不成立时的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分类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了解):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例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了解):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 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无偿合同并不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典型形式,但由于一方无偿地为另一方履行某种义务,或者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都是根据双方的合意而产生的,因此,无偿合同也是一种合同类型,并应受到合同法调整。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了解):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抗辩权(了解):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重点掌握):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如仍强迫应先给付一方履行其债务,则有悖于公平原则。应先给付的一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合同双方有对待给付义务,即当事人互负债务。(2)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先后履行的顺序。(3)后履行一方在合同订立后发生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具备以上条件,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在此应注意产生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即必须由确切证据加以证明。履行一方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撤销权的概念、要件和效应(了解):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变更的概念、特征(了解):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乃是狭义的合同变更,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
合同变更的要件(了解):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必须订立变更合同的合同;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变更注意的问题(了解):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有:(1)合同变更包括合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的变化。变更后的合同取代了原合同,但又保持了原合同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构成违约。(2)有的合同变更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仅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是不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的内容不发生效力。(3)合同变更不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改变。(4)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只需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
合同转让的概念、特征和要件(了解)。
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解除的概念(了解):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知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有:清偿、免除、混同、抵销、提存(重点掌握)。清偿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与对方发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05条)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法律上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这里所说的混同仅为狭义上的混同,即权利与义务的混同。
第八章 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
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了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救济措施(重点掌握):例如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违约金的概念、特点(重点掌握):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有如下特点:1)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现行合同法中主要采用的是约定违约金。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则应适用法定的损害赔偿。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3)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补救方式。4)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5)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了解)。
不可抗力(重点掌握):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某些自然现象或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中惟一的法定免责事由。(1)自然灾害。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已不断提高了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但自然灾害仍频繁发生并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阻碍合同的履行。(2)政府行为。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关于不可抗力对责任的影响,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的发生不一定导致当事人全部免除责任;是否应当被全部免责,应依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章 典型合同
租赁合同(了解):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不定期租赁(重点掌握):1)没有约定期限。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和赠与人的权利(了解)。
赠与人撤销权(了解):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部分 担保法
先诉抗辩权(重点掌握):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保证合同中,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的五种方式(了解):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定金(重点掌握):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定金属于金钱担保。不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合议,而且应有定金的现实交付,具有实践性。定金合同必须是实践性的。定金的成立必须有书面定金合同。
定金与违约金(了解):都是对当事人的约束和压力,在一方违约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二者又有明显的不同,其一,定金的数额低于合同标的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违约金主要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其二,定金具有在一方违约时发生定金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违约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而且具有国家干预的性质。
定金与预付款(了解):均是当事人一方按约定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其一,定金是一项重要的担保方式,是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从合同;预付款则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主合同的履行。其二,定金的数额低于合同标的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预付款的数额则由双方任意约定,不超过合同标的额即可。其三,定金具有在一方违约时发生定金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预付款没有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
定金与押金(了解):均属于金钱担保范畴,都是当事人一方按约定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在合同适当履行后,都发生返还的法律后果。但它们仍为不同的担保方式。其一,定金的数额低于合同标的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押金的数额往往高于或等于被担保的债权额。其二,定金具有在一方违约时发生定金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押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
保证及一般保证(了解)。
第三部分 公司法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公司含义(了解):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特点(了解)。
股份有限公司特点(了解)。
国有独资公司及其特征(重点掌握):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1)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一人公司,即由国家授权的一个部门或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一方面,国有独资公司的资本不分为股份,它不是一人股份公司;另一方面,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人数、章程、组织机构、出资转让、资产监管等方面均有不同。(3)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须经国家特别授权。授权的形式可以是专门的法规或行政命令作出规定,也可以是在被授权的机构或部门的章程及职责范围中予以明确。(4)国有独资公司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国家垄断的性质。因为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依法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包括航空、邮政、通讯、电力、铁路、军火、烟草、稀有金属等。
第二章 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一般规定
公司设立的两种方式(重点掌握):募集设立:是指由拟设立公司的人或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或募集的部分股份或资本,其余部分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公司设立方式。由于其程序比较复杂,所以又称为“复杂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了解)。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了解)。
上市公司(重点掌握):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了解):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重点掌握):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出资(重点掌握):1)出资形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2)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一般情况下,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3)出资缴纳: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4)验资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并出具证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重点掌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职权(了解):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七点: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了解):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重点掌握):(1)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间接的承担责任。这是有限公司区别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较低级公司的特点。有限公司的股东仅对公司负缴付出资的义务,除此之外不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财产责任。因此,股东对公司债务(也即对公司的债权人)不直接负责,而是由股东投资设立的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公司,以其实际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公司由数额不多、且相对稳定的若干特定股东组成。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通常为50人以下。(3)有限公司的资本可以分为均等的份额,也可以不分为均等的份额。有限公司的资本构成通常称为“出资”,即使分为均等的份额也不称为股份(无限公司亦同)。(4)有限公司的筹资和经营具有“封闭性”或非开放性。这是有限公司区别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有限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不得发行股票,股东出资的转让须受法律和公司章程的限制。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方式(重点掌握):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200人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合并的概念和意义以及形式(了解):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和公司分立、公司组织形式转换、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等,都是公司变更的主要形式和手段,而公司合并则是公司变更中较为常见和意义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和手段。
股份有限公司优劣势(了解):(1)股份公司的优势,它是一种募集、积聚资本的有效手段和途径。股份的流动性,为股份公司的经营和活动提供了一种社会评价和监督的机制。股东购买股份以后,不能退股,但可以将其转让或在交易所上出售。决定投资者是否出售或购买某一公司股份的因素,主要是由公司经营状况决定的公司盈亏水平。(2)股份公司的弊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公司也为少数个人或企业利用公众的积蓄或小额资本来营利或投机提供了便利。在股市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分散的小股东无力、无兴趣参与公司的决策,他们购买股票主要是为了投机,但在股票市场上却不是“大户”的对手,遭受损失在所难免。股份转让或交易的价格,又不直接取决于该股份公司的经营和盈利状况。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重点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包括2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其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者都具有公司的一般特性,同时具有不同的个性:(1)信用基础上。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资合兼具,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主要股东一般为公司负责人,其他股东可以参与经营管理,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区别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2)募股集资上。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募股集资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募股集资公开性。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募股集资。即通过出资者的协议,确定出资,从而形成公司的股本总额。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募股集资,公司为出资人所发的出资证明也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无须向社会公开。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性的,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都必须向社会公开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采用公示主义,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也公开。(3)股东人数限制上。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其人合性,以股东之间的一定的信任为基础,这种性质决定了它的股东不宜过多,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都有上下限的规定,我国规定了上限,规定为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人数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4)股份份额规定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不须等额,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份等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出资也不必等额,只需要按照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且以此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一般讲,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一特性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5)股份转让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严格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由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股东的出资(股份)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是由于人合性质,决定了其转让要受到严格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表现为股票。此种在经济上代表一定价值,在法律上体现一定资格合权利和义务的有价证券,一般讲,与持有者人身并无特定联系,法律允许其自由转让。这必然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跃性和竞争性,同时也必然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机性,所以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保证社会经济秩序,法律也常常就其股份转让中的主体、时间、范围等作必要的限制性规定。(6)设立要求上。股份有限公司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求严格。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经济地位及其组织、活动的特性,使得国家必须以法律手段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在其设立时都规定了一系列必须遵守的法定条件,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7)组织结构上。有限责任公司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企业,还因为其封闭性、人合性,所以其内部组织结构虽然和股份有限公司类似,但是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有些可以简化,还有些有一定的任意性选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股东少,规模小,可以只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还可以兼任经理,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两名监事。
第四部分 竞争法
第一章 现代竞争法的基本内容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重点掌握):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重点掌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假名冒牌行为,限购排挤行为,滥用权力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广告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降价排挤行为,搭售行为,不正当奖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通谋投标行为。
商业秘密(重点掌握):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重点掌握):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以盗窃、理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它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它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降价排挤行为(重点掌握):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根据规定,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销售鲜活商品;二是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三是季节性降价;四是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不正当奖售行为(重点掌握):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从事下列有奖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1)采用慌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假冒行为(重点掌握):是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了解)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
三、重点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
A.张强贴出一张告示,说家中有一台旧电脑要卖,价格面谈
B.张强在某百货商店购买2000元电脑一台
C.张强想把家里的电脑卖掉,委托王明帮忙找买主
D.张强想把家里的电脑卖掉,问王明2000元一台能否成交
2.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
A.继续履行 B.采取补救措施
C.赔偿损失 D.支付违约金 E.以上都是
3.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从( )时候起,没有法律约束力。
A.履行 B.订立 C.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D.仲裁机构确认无效
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以其( )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A.全部法人财产 B.债权人财产
C.股东个人财产 D.股东财产和债权人财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C.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 D.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倍。
A.一 B.两 C.三 D.四
参考答案:1.A 2.E 3.B 4.A 5.A 6.C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一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包括( )。
A.无效合同
B.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被变更
C.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被撤销
D.效力待定的合同追认前撤销
E.效力待定的合同撤销前追认
F.效力待定的合同未被追认
2、下列合同中,需要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是( )。
A.供用电合同 B.保管合同 C.承揽合同
D.租赁合同 E.买卖合同 F.赠与合同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 )。
A.清偿 B.抵销 C.免除 D.混同 E.提存 F.解除
4、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讨论经理的人选和职权问题,正确的意见是( )。
A.经理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B.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
C.经公司董事会决定,经理可由监事会成员兼任
D.总经理受董事会的领导,受监事会的监督
5. 王、陈、孙、李、赵五人策划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就公司的注册问题进行了讨论。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意见是( )。
A.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B.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C.首次出资额缴纳后,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D.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可以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
参考答案:1.ACDF 2.AEF 3.ABCDEF 4.BD 5.ABCE
(三)名词解释
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答题思路:是将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要约
答题思路:是一方当事人向他人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做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要约的相对人称为受要约人。
3.要约邀请
答题思路: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4. 定金
答题思路: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定金属于金钱担保。不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合议,而且应有定金的现实交付,具有实践性。定金合同必须是实践性的。定金的成立必须有书面定金合同。
5.无效合同
答题思路: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具有自始无效性。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力合同。
6. 先诉抗辩权
答题思路: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7.募集设立
答题思路:募集设立是指由拟设立公司的人或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或募集的部分股份或资本,其余部分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公司设立方式。由于其程序比较复杂,所以又称为“复杂设立”。
8. 假冒行为
答题思路:是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
(四)简答题
1、简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答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几种情形。
答题思路:根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1)以盗窃、理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它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它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题思路:(1)合同双方有对待给付义务,即当事人互负债务。(2)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先后履行的顺序。(3)后履行一方在合同订立后发生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具备以上条件,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在此应注意产生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即必须由确切证据加以证明。现履行一方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简述降价排挤行为。
答题思路:降价排挤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上述情形,经营者无排挤竞争对手的用意,其降价行为是符合商品本身的特性,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要求,因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允许。
5、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答题思路: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2)两者的要件不同。(3)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
6、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答题思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合同形式分为三种,即:(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它形式。
(五)案例分析:(见上面考试说明)
(六)论述题
1.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
答题思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二者都具有公司的一般特性,同时具有不同的个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回答:(1)信用基础上。(2)募股集资上。(3)股东人数限制上。(4)股份份额规定上。(5)股份转让上。(6)设立要求上。(7)组织结构上。
2. 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降价排挤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和不正当奖售行为。
答题思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规定,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销售鲜活商品;二是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三是季节性降价;四是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以盗窃、理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它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它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经营者从事下列有奖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说明: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201903学期6月期末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答案要点只作为参考,详见课程讲义或课程ppt。在复习中有任何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咨询。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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