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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试卷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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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2019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本课程为开卷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考试包括以下四种题型:名词解释2、简答题3、论述题4、案例分析题二、复习重点内容劳动

022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2019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一、考试说明

本课程为开卷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考试包括以下四种题型:

名词解释

2、简答题

3、论述题

4、案例分析题

二、复习重点内容

劳动法总论

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立法目的有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调整对象

一是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

劳动法的渊源

1、宪法中有关劳动事项的规定;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3、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

5、地方性劳动法规

6、地方性行政规章

7、司法解释
8、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动公约和建议书

(四)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依照宪法规定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

二,规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原则;

三,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自由与政府适度干预相结合原则;

四,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原则。

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了八项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就业权

劳动就业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

劳动报酬权

是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一定劳动量而享有的以货币的形式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四个方面:

(1)劳动报酬权的内容是指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和按劳分配原则取得应有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2)劳动者最低工资的权利;

(3)以货币形式取得报酬的权利;

(4)在法定的时间内领取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主要内容:

(1)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内的休息的权利;

(2)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

(3)法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4)根据劳动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探亲假的权利;

(5)对加班加点做了限制性规定。

4、劳动保护权

5、职业培训权

6、社会保险和福利权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劳动者的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概念:是指劳动者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提供劳动力,从事实际劳动并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义务。是与获得劳动报酬权相对应的一项最核心的义务,也是劳动者最根本的义务。

要求:(1)劳动者必须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2)必须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促进就业

劳动就业

1、概念: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通过一定方式与生产资料资料相结合,实现劳动过程,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活动。

2、特征:(重点)

(1)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还要求劳动者具有劳动的实际行为能力。

(2)主体必须有从事社会劳动的愿望;

(3)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收入。

3、形式: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

(2)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3)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

(4)自谋职业;

(5)国家安置就业。

(二)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措施包括:

(1)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2)国家改善各项政策,鼓励促进就业;

(3)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4)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

2、竞争就业原则。又称就业的市场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

外部表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相互选择;

内部表现,与利益挂钩的竞争上岗、晋升工资和合理裁员原则。

3、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原则

4、特殊就业群体就业保障原则

5、禁止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就业原则。有例外规定。如: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如果确实需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经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并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批准。

(三)职业介绍

1、概念:是指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沟通和咨询,从而促成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工的一种就业中介服务。

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职业介绍的机构。

职业介绍机构开办的条件:必须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还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行为:

(1)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的经营;

(2)提供虚假信息;

(3)超标准收费;

(4)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5)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6)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7)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8)以职业介绍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四章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特征:

①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②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③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④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使劳动过程得以实现。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形式和内容

1、期限:《劳动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合同期限,按合同期限,将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大致有三种形式:

①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指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期限一到,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劳动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指劳动合同不约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更有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到期的问题,除非发生法定原因或双方之合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解除。

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以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完成作为合同期满的有效期限。实际上这是一种特殊的定期劳动合同。

2、形式: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确立、变更、终止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形式。我国规定为书面形式。

3、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劳动合同的条款根据合同条款是否为合同必须,将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

必备条款有:(重点)

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补充条款有:

关于适用期的规定;保守商业秘密及同业竞争条款的规定;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款;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2、合法原则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有效的条件

(1)合同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2)双方意思表示要真实;

(3)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符合法律和政策;

2、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根据规定,合同无效有两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劳动合同变更(重点):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对已经依法成立,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主要有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守两个原则:①平等自愿、协商一致;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劳动合同解除(重点):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4条规定。协商解除合同满足的条件:

①双方自愿;

②平等协商;

③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5、26、27、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三种情况:

①随时解除;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被劳动教养的。

②应提前通知的解除;

用人单位应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了应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

③因经济性裁员的解除。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①预告解除(31条)。提前30天,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随时解除(32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五种情形:

①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

②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③苛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④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⑤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的情形:

(1)期限届满;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劳动者达到退休的年龄,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依法被解散、关闭;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特殊的从属关系;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

2、合同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

3、法律救济的方式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必须先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方可提起诉讼。因民事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两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具有较大的自由协商余地,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劳动合同则不同,国家常以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对合同内容进行干预。

5、处理争议适用的法律不同。当事人因民事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处理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主要适用劳动法,只有劳动法种未规定的问题,才适用合同法与民法通则。

6、责任后果不同。因民事合同不履行产生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因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

第五章  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署的书面协议。具体特征如下:

具有特定的主体。一方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具有特定的功能。只是规范劳动关系,并不产生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劳动关系;

(3)内容具有广泛性和整体性。

(4)集体合同是书面合同,其生效必须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

(5)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

1、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对劳动报酬从两个方面进行规定,即现行标准和做法、晋级增资的依据和办法;

2、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3、关于休息休假的规定;

4、关于保险福利的规定;

5、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6、关于合同期限的规定;

7、关于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三)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1、因签订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的处理

双方当事人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商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处理。

2、因履行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区别

目的不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利益,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且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5、责任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工会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一般只对上级工会和全体会员负道义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可导致另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予以赔偿。

第六章  工作时间(重点)与休息休假

(一)工作日的种类

1、定时工作日

概念和种类:指法律规定的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固定的工作时间,是我国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可分为:

(1)标准工作日;(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

(2)缩短工作日;《劳动法》39条规定。

(3)延长工作日。

2、不定时工作日

3、综合计算工作日

概念:指以一定的时间即周、月、季、年为周期集中安排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

计件工作日

概念:是职工以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酬标准的工作时间。

休息与休假

1、休息时间的种类与内容

种类:

一个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

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休息日;

又称公休假日,指劳动一个工作日后的休息时间。我国为每周两天。

2、休假时间的种类和内容

(1)法定节假日;

(2)年休假;

(三)延长工作时间及其限制

1、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重点):详件《劳动法》41条规定。

(1)因生产经营的需要;

(2)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详见《劳动法》44条规定。

对于第二种情形,劳动者有两种选择:

(1)安排补休;

(2)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工资制度

工资的概念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单位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与劳动报酬是不同的概念。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工资,还包括劳务费、佣金、稿酬等。

工资的形式

主要包括:

1、计时工资(分为日工资制、月工资制以及小时工资制);

2、计件工资,它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3、奖金,它是计时工资的辅助形式;

4、津贴,主要有岗位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等;

5、补贴;

6、加班加点的工资;

7、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劳动者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

(三)工资分配的原则

见《劳动法》46条规定。

1、按劳分配原则;

2、同工同酬原则;

3、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4、工资总量宏观调空原则。

(四)基本工资制度

1、影响用人单位确定工资分配的因素

(1)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

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应遵循“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

(2)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

(3)劳动生产率;

(4)劳动就业供求状况。

2、用人单位确定工资分配的方式

(1)等级工资制;一种是工人技术等级制;另一种是职员职务等级工资。

(2)岗位工资制;

(3)结构工资制;它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等职能工资组成。

(4)岗位技能工资制

(五)最低工资制度

1、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和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各福利待遇排除在外。(重点)

下列各项不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

(4)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

注意:加班加点工资标准是: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④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上述原则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类型的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下列企业和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制的规定:

(1)公务员和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

(2)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

(3)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残疾人等;

3、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方式和程序: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并向当地的工商业联合会、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咨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其依据详细说明和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变更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25天内未受到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并对原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作出修改以后,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批准后七天内在当地政府公告上或至少一种全地区的报纸上公布。

(2)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的因素:

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③劳动生产率。④就业状况。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法律责任

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违法的法律责任: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②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给付规定的法律责任: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③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责任:见〈劳动法〉91条规定。

工资支付保障

1、工资支付的方法

(1)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形式代替)。

(2)直接支付;(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用向第三人支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第三人支付)没有劳动者同意或法律的许可,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以外的第三人支付,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3)定期支付,工资要按月支付。

(4)全额支付

劳动安全卫生

(一)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三同时”原则

1、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内容:

(1)劳动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

(2)劳动卫生设施;

(3)生产性辅助设施。

2、“三同时”原则(重点)

(1)概念:是指为了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一种劳动保护原则。

(2)内容:“三同时”原则的内容:

①建设项目在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必须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

②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的设计;

③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有关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规定进行;

⑤建设项目正式投入运行以后,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3)意义:

①可以使企业避免因投资不足而随意取消用于安全卫生设施的费用;

②保证安全设施按质按量完成,避免安全卫生设施欠帐。

第九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指一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职工。未成年工指年满16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一)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列举式规定。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劳动强度的划分标准: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为一级;劳动强度指数大于15小于20,为二级;大于20小于25,为三级;大于25,则为四级。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四期”保护的内容:(重点)“四期”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机能的变化,而给予的特殊保护。具体包括:①经期保护,即对女职工月经期间的保护,规定了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②孕期保护,是指对女职工怀孕期间的特殊保护。③产期保护。是指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特殊保护。④哺乳期保护。是指对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的保护。

女职工处于四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法》26条、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法》64条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3条规定,对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做了规定。

职业培训

就业前的职业培训

指对具有就业愿望的公民提供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训练。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就业制度。

就业后的职业培训

指以已经就业的劳动者为培训对象的培训。《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8、9、21条规定。

就业后的职业培训遵循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原则。

(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指由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争议的概念

即劳动纠纷,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特征:

1、劳动争议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2、劳动争议的内容是主体之间发生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纠纷;

3、劳动争议的客体是劳动争议所指向的对象,即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提出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法》80条规定,强调“可以”。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即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处理。

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当事人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因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发生的劳动争议;

(3)关于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

(4)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而发生的争议;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5)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3、人民法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而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之间的关系(重点):

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这是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坚持“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的体现。

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规,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争议的解决达成协议的全部活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企业内基层群众组织的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若当事人反悔,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依法做出裁决,仲裁对当事人双方均有强制力,并可强制执行。我国劳动争议的仲裁具有强制性,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综上所述:在解决劳动争议时,我国采取仲裁前置主义,劳动者只有经过仲裁方可提起诉讼。同时,在仲裁与诉讼中注重适用调解,及时解决纠纷,调和社会矛盾。

社会保障法总论

社会保障的内容

社会保障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个方面。

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于陷入贫困状态的全体公民提供物质帮助,以维持其最低限度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的特征包括:①社会救助是国家的责任,获得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②社会救助的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③社会救助提供的是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重点)

3、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举办各种福利事业和采取各种福利措施,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不断改善生活状况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4、社会优抚是随着军队的产生和发展而建立起来的,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及其家属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优待、残疾抚恤和死亡抚恤。

(二)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说,是指调整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1、生存权保障原则;

2、普遍性原则;

3、社会共同责任原则;

4、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5、社会公平和提高经济效率相结合原则。

养老保险

概念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对因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特征

1、养老保险的支付前提有特殊规定。养老保险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永久退出劳动领域为前提;

2、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个人必须加入;

3、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并非全由政府承担;

4、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利和义务在时间上是分离的。

(三)种类

1、根据实施的主体和强制性程度不同:

(1)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对因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职工所在单位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为本单位职工投保的养老保险。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指社会成员为了自己年老后生活能够活动获得保障,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自愿通过储蓄积累的方式进行的养老保险。

2、根据实施方式的不同:

(1)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其特点是:国家通过有关的立法,依法强制实施;保险费以个人和企业缴纳为主,个人只有在履行缴费义务取得享受资格后,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国家对养老保险给予资助;

(2)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又分为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和苏联东欧型养老保险,后者与前者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只是在职的劳动者。

(3)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这类养老保险强调自我保障和个人责任。

(三)中国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1、适用范围: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个体劳动者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和计发方式
(1)年龄条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

(2)工龄条件;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工人退休工龄为连续工龄满10年;国家公务员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3)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3、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

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项目。一般而言,包括基本退休金、低收入补贴、看护补贴、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供养亲属补贴、超龄退休补贴等。

养老保险金标准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以最低生活费用为标准,主要被实行普遍养老保障制度的国家所采用;

另一种方式是收入关联方式,主要被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所采用。现在,已成为主要方式。

负担方法

根据我国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之规定:

我国“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给予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与其他种类的社会保险项目比,失业保险的特点主要有:

1、失业保险的对象为失业劳动者;

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

3、失业保险除为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外,还具有积极促进其再就业的功能。

(二)我国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重点)

1、失业保险的对象:失业保险的对象是指依照失业保险法的规定有权获得失业保险的当事人。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但农民合同制工人、国家公务员、乡镇企业职工仍被排除在国家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之外。

2、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按照规定,失业人员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的;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判刑却未被收监执行或被处以其他行政处罚的,不得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2章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根据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须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3)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根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4)财政补贴。根据规定,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和地方财政补贴;

(5)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基金。

疾病保险

概念

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生活和医疗方面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我国的疾病保险法律制度

1、对象: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关于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以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医疗保险由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广大农业人口及城镇中的非从业人员被排除在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之外。

待遇:

(1)医疗期间的待遇:一是医疗保险待遇;一是疾病津贴。主要指病假工资。

(2)致残待遇;

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致残的,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经用人单位申请,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确定残废等级,享受致残待遇。

(3)职工亲属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形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特征:

(1)工伤保险责任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

无责任补偿指劳动者只要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造成伤害时,就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

(2)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3)工伤保险待遇较高,提供的服务项目较多。

(4)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

(二)工伤保险的原则

1、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的区别对待,在待遇上的区别;

2、因工伤残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均补偿,但对二者可以区别对待;

3、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三)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1、工伤事故的范围

试行办法规定,下列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按照工伤处理的情形

(1)在本单位就餐,因事物中毒致病残或死亡;

(2)参加本单位或上级举行的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致残或死亡;

(3)因医疗事故导致伤残死亡;

(4)因工作调动在往返途中非本人原因造成的事故;

(5)在前单位已医疗终结的工伤调往新单位后旧病复发;

(6)职工在工作中由于特殊原因犯病而死亡的。

(四)工伤保险的责任原则(重点)

工伤保险的责任原则,是指发生工伤事故后,确定职工工伤保险的责任由谁来承担的基本准则。我国的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生产过程中或法定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使职工负伤、残废或死亡,无论责任归于何方,用人单位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职工均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交纳,职工个人不需交纳。

②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③在法定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指对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工作或劳动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主要通过向妇女劳动者提供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二)生育保险的特征:

1、对象的特殊性;一般指已婚的妇女劳动者,有些国家扩大到生育妇女的丈夫。

2、生育保险是对妇女劳动者生育子女全过程的物质保障;即对产前、产后都提供保障。

3、生育保险与一个国家的人口、政策有关

(三)中国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1、生育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限于:城镇企业和职工。即城镇企业的女职工。根据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我国的生育保险待遇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广大农村妇女劳动者以及城镇个体妇女劳动者被排除在生育保险范围之外。

2、生育保险待遇

(1)产假:产假指妇女生育的法定休息时间,是妇女怀孕、分娩和产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产假一般为12周到14周,我国《劳动法》62条规定不少于90天的产假。

(2)生育津贴:指由生育保险基金向享受产假的女职工支付的现金补助。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在尚未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加上资物价补贴。

(3)生育医疗服务:指医疗服务机构为生育女职工提供怀孕、分娩和产后的医疗服务。

(4)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5)生育女职工的职业保障

社会救助

(一)概念:社会救助是基于国家责任原则和生存权平等原则而产生。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陷入贫困状态的全体公民提供物质帮助以维持其最低限度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二)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重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城市中的贫困居民,按照法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程序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1、保障的对象。第一,必须是城市居民,持有城市户口;第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

2、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即维持最低限度生活的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得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3、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4、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即申请、初审、批准、给付。

5、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机构。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6、法律责任。包括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的法律责任。

7、权利的救济手段。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保障的对象

只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民才能享受。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应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3、资金来源

主要由当地政府财政和村集体负担。分担的比例由各地按实际情况确定。

(三)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五保供养是农村为缺乏劳动力、没有生活依靠的鳏寡孤独残疾人提供生活帮助和照顾的一项制度。五保是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如果是孤儿是指保教。

灾害救助

灾害救助,是指对公民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生活困难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物质和资金,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的概念

广义的社会福利指政府和社会为国民提供的各种服务设施和社会保障的各项内容。

狭义的社会概念是将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由国家和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种福利事业和公共服务。

我国使用使用狭义的社会福利概念。

按社会福利的性质和保障对象,可将社会福利分为:公共福利、职业福利、专门福利。

第二十章  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

社会优待指国家、社会、群众对烈属,因工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等优抚对象给予帮助和照顾的制度。

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主要有:

(1)对义务兵家属发给优待金;义务兵服役期间,由当地政府对义务兵家属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对义务兵的优待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自留山、子留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有原有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3)对伤残军人的优待

①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上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予以补助;

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占因工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③伤残军人因伤残需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④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的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⑤伤残军人在与其它群众平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⑥伤残军人报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当放宽。

(二)伤残抚恤

1、伤残抚恤的范围:

(1)因战致残;

(2)因工致残;

(3)因病致残。

2、伤残抚恤的内容

(1)对伤残军人进行定期抚恤;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全。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2)对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的供养

由国家供养终身。

(3)对因战因工致残的二等、三等残废军人的照顾;

(4)对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工伤残的人员的照顾;

(5)伤残军人的死亡待遇。

(三)死亡抚恤

1、死亡性质的认定

(1)革命烈士

是指为了人民的利益,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

(2)因公牺牲

指因公务献身,其死难的情节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等。

(3)病故

指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死亡,并经军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确认。

2、死亡抚恤的待遇

(1)一次性抚恤金;

(2)定期抚恤金

(3)特别抚恤金

三、重点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劳动报酬权

2、劳动争议

3、最低工资

4、失业保险

(二)简述题

1、简述劳动就业的特征。

2、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几种形式?

3、简述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

4、简述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三)论述题

试述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区别。

(四)案例分析

2001年9月,某造纸厂从农村招收了35名工人,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50元。2002年1月,工人们得知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80元,遂要求企业增加工资。企业认为,工人每月的工资加上加班工资和伙食补贴超过了450元,已经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许多,于是,造纸厂拒绝了工人们的要求。工人们为此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问:

问:(1)企业支付的工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习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一定劳动量而享有的以货币的形式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劳动争议,即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3、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4、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给予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简述题(答案要点,作答时具体展开)

1、答案要点:①劳动就业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②劳动就业的主体有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的愿望;③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2、答案要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答案要点:以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为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200%和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上述原则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4、答案要点: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竞争就业原则;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特殊就业群体就业保障原则;禁止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三)论述题(答案要点,作答时具体展开)

答案要点:

阐明两大合同的概念;

论述区别项:目的不同;主体不同;内容不同;法律效力不同;责任不同。

(四)案例分析(答案要点,作答时具体展开)

答案要点:

(1)企业支付工人的工资不符合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构成中不应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和伙食补贴。

(2)仲裁裁决应裁定企业将工人的工资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之上。补发欠发给工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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