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9《商法》2019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一、考试说明
本课程闭卷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考试包括以下五种题型:
1.单选题(每题2分,共10分)
题目主要涉及对基本概念、基础法律知识等内容的考查,要求从所给的选项中选出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2.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主要考查的是对于基本概念的准确把握,,对给出相关名词的基本含义进行解释。
3.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题目主要涉及对于重点知识的掌握,要求对于重点知识及概念认真记忆。注意要回答全面、简明扼要。
4.论述题(每题13分,共26分)
论述题主要考查大家对于重点知识的掌握,以及对于知识的自我理解能力。注意要回答全面,深入论述。
5.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20分)
要求运用所学知识,综合分析题目,按题中所示要求对所给案例作具体分析。
二、重点复习内容
第一编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1、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从形式上看,各国关于民商关系的处理,有民商分立制和民商合一制。但从本质上看,商法并不能真正独立于民法。即使在民商分立体制下,商法与民法同样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即关于商事纠纷,商法有规定的,适用商法的规定,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规定。因此,无论民商分立制还是民商合一制,商法都具有民法特别法的属性,而非独立的法律部门。
2、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率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商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交易,保护交易的自由。所以促进交易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该原则还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促进交易和保护自由交易。所谓的自由就是意思自治,是商事主体有权基于自己的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原则贯穿于整个私法领域。
(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公平是正义的核心。基于这一认识,各国商法均以维护交易公平为其首要的价值取向。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商事交易的主体间地位平等;二是指商事主体应本着诚实信用的要求从事商业活动。对交易主体地位平等的要求,是实现交易公平的前提和形式条件
(3)确保交易安全原则:商事交易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所以尤其要注重交易安全。商法上对于交易安全之维护,主要表现为对于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之统制。
(4)提高效率原则:商业以营利为目的。在现代商业实践中,交易速度或商品流转速度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其重要性丝毫不亚于交易的公平法。这就要求商法确认交易便捷原则,要求商法的各项具体规则反映商事活动不同于一般商事活动的特征。商事交易,重在简便,实在迅捷。商法中的保障交易便捷原则主要体现为交易简便性和短期时效。
第二章 商主体
1、商业登记指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实体要求,对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解散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制度。商业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 商业名称的登记效力包括:(1)创设效力:主体因登记获得商业名称权;(2)排他效力:排斥他人登记或使用相同或类似名称的效力。如果同一地域内同一行业的多个申请人申请相同或近似商业名称登记,按以下原则处理:多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申请在先者优先登记。多个申请人同一天申请的,可由申请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登记主管机关裁决。多人向不同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受理在先者优先登机,同一天受理的可由申请人协商,协商不成由登记机关共同主管机关裁决。多人均已获得登记的,注册在先者优先。(3)救济效力:已经登记的商业名称受到他人侵害的,登记人可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机关请求行政救济,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3. 我国法律规定的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4.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5. 商事能力:指法律赋予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也就是商主体所具有的特别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总称。
6.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7.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被除名的情形包括:(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8.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个人独资企业中,个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章 商行为
1、商行为:指商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行为。行为人的经营性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素: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反复性、具有不间断性、具有计划性。
2、承诺及其构成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做出。
(2)承诺必须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果与要约的实质内容不一致,则视为受要约方向要约方发出的新(反)要约,需要新受要约方的承诺。
第二编公司法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1、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在经济上存在控股关系,但是在法律上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私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按照公司内部的组织管辖关系对公司所作的划分。
(1)总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管辖其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2)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本身没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其责任由母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公司设立:根据公司设立时是否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公司的设立方式可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股票:
概念:股票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或投资者公开或私下发行的、用以证明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并根据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数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一种有价证券。
6、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8、股东的权利:1、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3、知情权; 4、获取利润分配权;5、股权优先受让权与 新股优先认购权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7、股东会提案权; 8、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9、股东诉权。
9、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10、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12、公司清算的,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13、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14、破产债权人会议,指的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登记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统一债权人行动的机构。
15、破产抵消权,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其债权与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无论是否到期,均可以其债权抵消对债务人的债务。
16、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1)因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2)因全体债权人同意而终结(3)因出现破产宣告障碍而终结(4)因没有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5)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17、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临界期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破产财团。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大致可分为四个:1破产受理前破产人的行为致使财产关系发生变动,2有害于破产债权人的行为,3第三人因此而受益,4可撤销行为的发生临近与破产程序的开始。
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财产 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6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时仍旧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除非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第二章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
1、资本三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三项:
A、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设立之初,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并由全体股东实际交付于公司,或公司的股份全部须认足或募足。
B、资本维持原则: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公司至少须经常保持相当于公司注册资本额的财产,即公司以具体的财产充实抽象的资本。
C、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公司章程确定,应当保持不变,公司如需增减资本,必须依照法定的增资或减资程序及修改公司章程程序进行。资本不变原则可保证公司的实有财产与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额一致,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2、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额,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3、企业兼并,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或股份的方式,从而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被控股的法律行为。企业兼并的方式包括: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
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2005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的一般适用情形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2)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合同义务
(3)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者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公司股东人格混同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重要补充,对于公正、合理地审判案件,及时、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编证券法
证券法概述
1、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的范围:证券法上的证券主要指股票、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凭证等资本债券。
2、投资基金凭证是指基金发起人为募集投资基金而依法发行的要式有价证券。
3、空白支票是指支票出票时,出票只在票据上签章,而将票据上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授权他人进行补记的票据。
4、期权是一种权利,即投资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在一定期限内购入或售出一定数量证券的权利。
5、证券法关于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信息公开,又称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状况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的活动。我国《证券法》对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是指证券法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
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法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指的是信息公开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遗漏。
所谓的及时性,是指义务人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证券发行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及时予以公告,从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能够及时的获取到相关信息
所谓的真实性,是指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具备客观性,所有信息均是实际发生的不得虚构或者做虚假陈诉。
所谓的准确性,是指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资料必须确保无误,不得存在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公开的信息产生误解,同时也不得做误导性的陈诉,即准确性要求对事实的陈诉不存在缺陷。
所谓的完整性,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必须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不得将重大信息选择性的公开,也不得只公开信息中的某一部分,应该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首先,机会平等重要,体现为公平市场准入市场规则,每个当事人的机会和条件都应当是相同的。其次,平等的主体地位和平等待遇。公平原则的具体内涵包括: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
公正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地使用法律规范,对当事人应公平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平的保障。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是中立,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执法者和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地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和纠纷。
7、证券监管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的证券业务以及在证券发 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1、证券市场的主体
(1)证券发行人
(2)证券投资者
(3)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4)证券公司
(5)证券中介服务机构
(6)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2. 证券市场本身具有两方面作用,即积极效应和消极效应。
3.普通债权的发行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6)其他条件。
第三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
1、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特点
(1)概念。证券期货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时约定在将来某已特定时间,按照成交时合同规定的数量和价格进行清算和交割的证券交易方式。
(2)证券期货交易的特点是:
A.证券期交易是一种远期交易,其真正交割时间较长,几个月至几年不等。
B.证券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的证券合约,即一种在交易所内成交、依照法律或规则执行、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收某一特定证券的标准化合同。
C.证券期货交易通常为保证金交易,投资者只要付少量的保证金,就可以买卖大量金额的证券。
D.证券期货交易中真正需要履约进行实物交割的仅为少数,多数通过对冲方式(相反方向的买卖)了结交易,到期根据市价结算,只支付差额。
2、期货交易行纪人享有冲抵权、强制平仓权、介入权、追认权等权利。
第四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1、票据的概念。“票据”,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意义来理解。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如发票、提货单等。
2. 狭义的票据通常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本章专讲狭义的票据。
第二章 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返还关系: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应依法返还给原持票人;利益返还关系:当票据由于某种原因而不能实现票据权利时,通过票据交换而得到的利益应当返还;损害赔偿关系: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不能以与出票人之间无事实上的资金关系为由对抗持票人,拒绝付款。
2、 付款人承兑汇票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是指由民法规定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三种。票据原因关系,是指出票时基于何种原因制作此票据;票据预约关系,是指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有关事项所达成的协议;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建立的资金补偿关系。票据资金关系表现为多方面。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应有资金关系,否则付款人可拒绝付款。
4、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5、票据权利的内容:(1)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提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请求权。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时效期间为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6、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得票据行为。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有关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第三章 汇票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指出票银行签发的,尤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的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举行为。一般转让背书有效成立后,可对票据产生权利转移、权利担保、权利证明的效力。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章 支票
1、支票付款的规则: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现金支票只能支付现金。转账支票只能转账。
2、经出票人授权,支票上的收款人、金额等内容可以补记。
第五编 保险法
第一章 保险概述
1.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点所决定,保险合同是射倖合同,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同时,保险人与投保人信息严重不对称,对于保险标的投保人相较于保险人具有信息优势;而对于保险条款保险人的专业程度要显著高于投保人。因此,保险合同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更高。
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人身保险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标损失的发生必须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承保风险所导致。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首先应当以近因原则判断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然后才是判断保险事故是否属于免责范围,这是常见的误区,也是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
(4)损失补偿原则。
第一、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按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第二、保险人的补偿仅以填补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事故而获取额外利益。
第三章 保险合同概述
1.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尽自己的可能做到诚实、信用。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第四章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负责损失补偿的金额,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2. 财产保险与人生保险的不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有以下不同特点:1、财产保险是被偿性质,人身保险是定额补偿性质。2、财产保险金额依据保险标的价值的大小确定,人身保险金额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交费能力、保险利益状况以及危险发生后经济补偿的需求等因素确定。3、财产保险具有单纯的营业性,仅限于被偿损失。人身保险带有储蓄的性质。4、财产保险期限较短,人身保险期限较长。5、人身保险所承保的危险具有稳定性和有规律的变动性。6、财产保险存在超额投保无效的问题,因此,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补偿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应移转给保险人代位行使。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投保无效的问题,因此,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补偿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不移转给保险人代位行使,仍由被保险人自己行使。7、财产保险合同诺成性合同,其生效不以投保人支付保费作为必要条件,因此,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在投保人没有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身保险合同通常为实践性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为生效条件,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时合同不生效,因而,保险人也不能通过诉讼请求投保人支付。
第六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与保险中介
1. 保险经纪人的概念: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2.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编 海商法
第一章 海商法概述
1.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发生一次海难事故,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依法将责任主体的特定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制度。
3. 船舶优先权是某些法定的海事请求人以法定的程序,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的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重点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的公司形式不包括( B )
A.一人公司 B.无限公司
C.国有独资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
2、商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D )
A 自然人 B 法人
C 以他人名义实施商业行为 D 以实施商业行为为常业
3、广义的破产程序不包括( B )
A.破产清算 B.个人破产 C.破产重整 D.破产和解
4、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别除权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B )
A 别除权以担保权为基础权利 B 别除权的标的物计入破产财产
C 别除权是经依法申报并经确认的债权 D 别除权的权利人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5、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区别是( A )
A.后者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采取股票的形式,前者则不然
B.后者必须以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前者则不然
C.前者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后者则不然
D.前者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后者则不然
(二)名词解释
1、股东会
答:股东会,也称为股东大会,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2、证券监管
答:证券监管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的证券业务以及在证券发 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近因原则
答: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4、法人人格否认
答: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公司依法成立以后,在特定事件中因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之事情时,若在该事件中仍完全承认该公司具有形式上的独立人格,将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或者侵犯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则暂时否认在该事件中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三)简答题
1. 商业名称的登记效力包括哪些
答:创设效力;排他效力;救济效力。
2.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答:(1)因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2)因全体债权人同意而终结(3)因出现破产宣告障碍而终结(4)因没有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5)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3.保险的特征
答:(1)保险的自愿性(2)保险的有偿性(3)保险行为的双向性(在法律上互为权利义务关系)(4)保险的损益性(利益与亏损并存)(5)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6)保险功能的互助性(经济利益的彼此帮助和风险的共同分担)
(四)论述题
(注意:论述题请大家在掌握必要考点的基础上自行展开论述,要求内容完整、思路清晰,可以恰当的阐述个人观点。)
1、论述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方式。
参考答案:(1)如果合伙人对于损益分配订立有具体的分配方式,则应该按照这种方式进行。(2)若合伙协议未作明文规定,则合伙人之间可以协商,协商达成具体方式后确定。(3)就是按照比例分配。(4)无法确定比例的,则在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
论述破产撤销权。
参考答案: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临界期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破产财团。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请考生自行展开论述。
案例分析题
1、1997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5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清算组在清算时发现该公司的股东李四还有20万股款未缴足。
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4)对李四未缴足的事情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请考生根据所学知识,运用商法学知识分析案例)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理由略。(2)甲公司可以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理由略。(3)该公司关于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理由略。(4)应该缴足当做清算财产。同时该股东应该向其他缴足股款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理由略。
2、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请考生根据所学知识,运用商法学知识分析案例)
(1)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理由略;(2)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理由略;(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理由略。
四、本考试指导使用说明:
说明: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201903学期6月期末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答案要点只作为参考,详见课程讲义或课程ppt。在复习中有任何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咨询。祝大家考试顺利!
微信扫码添加好友
如二维码无法识别,可拨打 13662661040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