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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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5)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⑴本案例中,戊以劳务出资不合法。《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劳务不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此外,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公司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劳务出资不利于公司信用的提高,也与有限责任制度相违背,故不可以。《公司法》中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例是符合规定的。(3分)
⑵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3分)
⑶属公司(或法人)分立。由于未约定债务承担问题,所以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3分)
⑷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3分)
⑸不可以,因为它们各自为独立的法人。(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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