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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2020-03-24 13:42:59       时间:百年教育职业培训中心

(粤开大〔2016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学位〔2016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位授予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广东开放大学 (2).jpg第二条 学位授予条件

学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条件,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完成广东开放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学习,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

(三)在读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合格,不计入学位课程的平均成绩。

(四)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并通过答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五)通过以下任何一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1.广东省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或其他语种)考试;

2.全国公共英语(或其他语种)等级考试三级(PETS-3)或以上考试;

3.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语种)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一)在读期间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在读期间抄袭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行为者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每年春季、秋季学期两次受理学位申请。

(二)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分校(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申请学位;特殊情况下,申请的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学校只接受一次申请。

(三)分校(学院)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对申请者在学期间的课程成绩、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政治思想表现(出书面意见)、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学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审表)等进行初审后,将学位申请者名单及材料按照学科专业报送广东开放大学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四)各分委员会对分校(学院)提交的申请者名单及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下称"校学位办")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进行审定。对于审定后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校学位办将学位获得者名单和数据上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学位证书的撤销、遗失或损坏

(一)对于撤销的学位,学校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学位证书制发

(一)广东开放大学统一设计、印制学位证书,委托各分校(学院)发给学生。

(二)广东开放大学学位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1.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蓝底)照片(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2.攻读学位的专业名称;

3.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

4.学校名称,校长签名;

5.证书编号;

6.发证日期(填写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 附则

(一) 申请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者将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授予学位者,将撤销其学位,撤销后不能再次申请。

(二) 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学生或其他人员对学校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可以依照《广东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附录)提出申诉。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学生,不能再申请学位。

(四)学校为获得学位的学生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表、成绩单、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评审表、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文件等材料。

(五)学位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经分校(学院)上报到校学位办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校学位办将原证收回并换发新证。

(六)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广东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七)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广东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广东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1. 我校在读或已毕业学生在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过程中,对学校有关本人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进行申诉。

  2. 学生申诉的事项包括:

    1.学位论文成绩的评定;

    2.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3.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或给予相关纪律处分的决定;

    4.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5.做出的学位授予的其他决定。

  3. 学校成立学位问题申诉处理小组,处理学位申诉事宜。申诉处理小组由学位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组成。

  4. 学生对学校学位申请和授予各环节的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校(学院)或校学位办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认可其决定,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5. 学生提出申诉时,需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申诉人的姓名、学号和联系方式;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3.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4.相关的证明材料。

  6. 校学位办接到学生本人申诉材料或分校(学院)的代学生转来的申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学校组织召开学位申诉处理小组会议审议申诉事项,对学生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提供书面处理意见,直接告知申诉学生或通过分校(学院)递交给申诉学生。

  7. 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8. 申诉人对同一事项,只能向同一受理部门提出一次申诉。申诉人在学校申诉处理小组做出处理意见之前,可以撤回申诉。

  9.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东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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