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当代的政治制度有哪些特色?
简答题 (10 分)
(1)中国当代的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建设事业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2)中国当代政治制度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3)中国当代政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4)中国当代政治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简述国家监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简答题 (10 分)
(1)国家监察机关是依据宪法,由法律设立、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负责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2)依据《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3. 我国的城市地方政府主要包括哪些行政单位?
简答题 (10 分)
(1)直辖市(2)副省级市(3)地级市(4)县级市(5)区(6)镇
4.简述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简答题 (10 分)
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其他权力
5. 试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题 (20 分)
(1)议会主权原则: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且这种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无需授权。(2)分权原则: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并有权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行政权由内阁行使,但必须向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监督;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3)责任内阁制:内阁(政府)必须集体向国会下院负责。(4)法制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
6. 试论国务院的行政方式。
简答题 (20 分)
(1)参与立法。(2)行政立法。(3)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预决算。(4)直接命令。(5)收集信息和要求地方政府报告工作。(6)审计和督查。(7)宏观调控。(8)专项转移支付。(9)设立派出机构。(10)垂直管理。
7. 试论我国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简答题 (20 分)
1)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2)审判平等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公开审判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依法公开、及时公开的原则。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他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4)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5)人民陪审员制度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并共同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6)两审终审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7)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独立于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以外的、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的重要制度。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8)辩护制度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9)诉讼代理制度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实现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0)司法救助制度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实行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救助制度,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11)司法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根据自愿、合法、民主的要求,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12)回避制度案件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如果是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必须回避。(13)对审判的监督制度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